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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凝秀社区居民委员会箭楼街X号。

委托代理人张福莲,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阶华,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星宇宾馆。

负责人邓某。

地址新宁县X镇X路X-X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曾洪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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