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郑其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资儒,男。
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延津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原告杨资儒、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