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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原告杨资儒、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郑其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资儒,男。

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延津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原告杨资儒、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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