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春风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碧莲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