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6日晚,被害人邓某辛在新宁县X镇迎阳某一民房内与他人赌博。邓某辛在被告人李某处借款x元,在郑某试(另案处理)处借款x元,并于当晚全部输光。2009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为了收回邓某辛的借款,被告人李某纠集夏某,郑某试纠集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接替对邓某辛进行控制,限制邓某辛人身自由,先后到新宁县城]山大修厂、]鑫宾馆、银城宾馆后的一出租屋内逼邓某辛找钱还款。当天晚上,郑某某、郑某某、在郑某试登记的金龙宾馆X房间内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伙同夏某在金龙宾馆802房找到邓某辛,将其带出宾馆在县城找钱。下午,被告人李某和夏某将邓某辛带到金龙宾馆交给郑某试。当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按照郑某试的安排在京华宾馆X房间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夏某等将邓某辛从京华宾馆X房间带出。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纠合下开车载李某、夏某陪同被害人邓某辛到白公渡桥、县骨科医院找钱还债。在焦家垅中学旁退车后,李某某按照李某的安排,将邓某辛带到了香江宾馆。李某在香江宾馆开了X房间,李某某在房间打了邓某辛一耳光,踢了邓某辛两脚。尔后,离开了香江宾馆。被告人李某和夏某在香江宾馆看守被害人邓某辛到晚上10点后,又将邓某辛带到白沙镇的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夏某和唐某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夏某、唐某将被害人邓某辛带回香江宾馆X房间。上午10时许,被害人邓某辛趁唐某一人看守时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向新宁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郑某试、李某、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邓某甲、邓某乙、林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邓某己、徐某、达某某、唐某庚的证言;4、新公鉴字(2009)X号法医学鉴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本院对被告人夏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晚上,邓某辛在新宁县X镇迎阳某一民房内与他人赌博。邓某辛在李某(另案处理)处借款x元,在郑某试(另案处理)处借款x元,并用邓某辛的一台农用货车做抵押。当天晚上邓某辛将所有借款全部输光。2009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为了收回邓某辛的借款,李某纠集被告人夏某,郑某试纠集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接替对被害人邓某辛进行控制,限制邓某辛人身自由,先后带邓某辛到新宁县城]山汽修厂、]新宾馆,银城宾馆后的一出租屋内要邓某辛找钱还款,均未找出钱。被抵押的农用四轮车因被害人邓某辛未提供车辆行驶证也未能出售。当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在郑某试登记的金龙宾馆X房间内看守邓某辛。
2009年5月28日上午,李某伙同夏某在金龙宾馆802房找到邓某辛,与郑某某、郑某某一起将其带出宾馆在县城找钱未果。邓某辛之妻李某丁带人将抵押的农用四轮车开走。下午,李某和夏某将邓某辛带到金龙宾馆交给郑某试。当天晚上,郑某某、郑某某按照郑某试的安排在京华宾馆X房间看守邓某辛。
2009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李某和夏某等将邓某辛从京华宾馆X房间带出。为方便带邓某辛四处找钱,李某叫李某某(另案处理)过来帮其开车。于是由李某某开车,李某、夏某等人陪同邓某辛坐车去了白公渡桥、县骨科医院找钱还债。在白公渡桥附近一摩托车修理店邓某辛找到现金2000元,该款由李某、郑某试平分。下午5时左右,李某某按照李某的安排,将邓某辛带到香江宾馆。李某在香江宾馆开了X房间,因邓某辛挨着李某某,李某某认为邓某辛弄脏了其裤子,便打了邓某辛一耳光,并踢了邓某辛两脚。晚上6时许,李某某便离开了香江宾馆。李某和夏某在香江宾馆看守被害人邓某辛到晚上10点后,又将邓某辛带到白沙镇的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夏某和唐某看守邓某辛。
2009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李某伙同夏某、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邓某辛带回香江宾馆X房间。上午10时许,被害人邓某辛趁唐某一人看守时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对邓某辛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李某、郑某试对邓某辛有打骂行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郑某某、郑某试、李某某、夏某,四人各赔偿了被害人家属x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参与非法拘禁的共同作案人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某了和解协议:共同作案人李某、郑某试、夏某、郑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唐某共计8人,每人各支付x元,共计x元(包括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付的x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现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被害人家属也表示谅解参与非法拘禁共同作案人,并书面请求对参与非法拘禁共同作案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5月26至27日,邓某辛在在新宁县X镇迎阳某一民房与人赌博时,借了李某x元,郑某试x元。2009年5月27日8时许,郑某试要邓某辛还钱,他和李某也向邓某辛收账,郑某试、郑某某、郑某某、李某和他一起陪邓某辛借钱,但是没有借到,尔后,他们一起到修理厂看邓某辛的货车,货车的相关手续在邓某辛的妻弟手上,所以邓某辛的货车没有卖成,他们又继续陪着邓某辛四处借钱,当天晚上邓某辛由郑某试方控制,2009年5月28日上午,李某得知邓某辛在金龙宾馆802房,他和李某赶到金龙宾馆,邓某辛四处联系但是仍没有借到钱。晚上,他就回家了。29日早上,李某要他到京华宾馆,然后他和李某、邓某辛在一起到李某某家,由李某某开车,一起到白公渡桥、骨科医院找钱。在白宫渡桥附近一修摩托车的地方收到1000元,这些钱被赶来的郑某试等人拿走了。尔后,李某要李某某将邓某辛带到香江宾馆去。晚上8点多钟李某骑摩托车将他和邓某辛送到白沙的唐某家中。5月30日,他、唐某、邓某辛一起乘摩托车再返回金石镇香江宾馆402房,他对唐某说他去打早餐,要唐某看守邓某辛,等他打好早餐返回时,邓某辛已经跳楼了。
2、另案处理的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9年5月26日晚他与邓某辛等人在新宁县X镇迎阳某一民房内与他人赌博,邓某辛先向他借了5000元,后又借了x元,邓某辛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并用货车做抵押并把货车钥匙交给他。2009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他、夏某及郑某试(他知道邓某辛也欠了郑某试的钱)及郑某某、郑某某带邓某辛到]山汽修厂看邓某辛的王某货车。看完货车后,他和夏某离开现场,邓某辛由郑某试控制。中午12时许,他和夏某在]新宾馆找到郑某试、邓某辛等人,先后将邓某辛带到银成宾馆后一出租屋内及郑某试开的金龙宾馆到802房。他们晚上7时许某开,当晚由郑某试方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8日中午12时许,他和夏某金龙宾馆802房找到邓某辛,呆了不到一个小时就离开了。下午4时许,他和夏某将邓某辛带到]山汽修厂去开邓某辛的货车,邓某辛之妻李某丁找人趁机将货车开走。下午,他和夏某将邓某辛带到京华宾馆交给郑某试方看守。他在当天有打过邓某辛的耳光。2009年5月29日上午10时许,他在京华宾馆602找到邓某辛,并于下午1时许某邓某辛带出借钱还债。他、夏某、邓某辛一起到李某某家门口,叫李某某帮忙开车,李某某陪他去借了车,他们乘车去了白公渡大桥一摩托车修理店、县骨科医院要邓某辛找钱还债。在白公渡大桥摩托车修理店邓某辛找到了1000元钱,并把钱交给赶来的郑某试等人。他安排李某某把邓某辛带到他开的香江宾馆402房,李某某呆了一会就走了。他和夏某看守邓某辛到晚上10点。晚上10点后,他和夏某将邓某辛带到白沙镇的唐某家中,由夏某和唐某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他安排夏某、唐某把邓某辛带到香江宾馆402房。10时许,夏某打电话告诉他邓某辛自杀了,他就跑了。
3、另案处理的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5月27日凌晨,郑某试打电话要他到新宁县X镇迎阳某一民房去,他赶到那里看到郑某试等人在赌博。上午9时许,郑某试告诉他邓某辛因赌博欠了郑某试x元,叫他陪同去收账。郑某试还打电话叫来郑某某,他们陪同邓某辛一起到几个地方找钱,没找到钱。天黑后,他们把邓某辛带到郑某试开的金龙宾馆802房。晚上8时许,陈某某也来到金龙宾馆802房,陈某某说是郑某试喊他来的。当天晚上他、郑某某、陈某某按照郑某试的安排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8日上午,郑某试到房间后,他们四人一起带着邓某辛去借钱,但是没有借到。邓某辛说他把那台农用四轮车卖了还钱,但是联系了几个人都没有卖成。天黑后郑某试要他把邓某辛带到京华宾馆602房,并要他、郑某某、陈某某看守。2009年5月29日早上8时许,李某带着夏某及其他2人到京华宾馆602把邓某辛带出,下午1时左右郑某试得知邓某辛被李某等人带走去借钱,便带上他、郑某某一起再找到邓某辛。邓某辛在白公渡大桥附近一个店子里收到2000元,郑某试和李某各分了1000元,他们就离开了,后听说邓某辛在香江宾馆跳楼自杀。他看见郑某试动手打过邓某辛。5月29日上午在京华宾馆602房看见李某打了邓某辛的耳光还踢了邓某辛的脚。
4、另案处理的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5月27日中午12点,郑某试、郑某某、李某、夏某来到金龙宾馆,并告诉他邓某辛欠了郑某试x元,欠了李某x元。尔后,他陪同这些人到]山汽修厂去看一台农用车,后来他就去了金龙宾馆303房。2009年5月28日下午15时许,他也来到金龙宾馆802房,看见郑某某、郑某某、李某、夏某在该房间。邓某辛一直在打电话借钱,后因为邓某辛的农用车没有行驶证而没有卖成。晚上11时许,他到京华宾馆602房找到邓某辛他们,但是他住在607房。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他去X房间给郑某某等人送早餐,看见李某、夏某也到京华宾馆602房,郑某某说李某打了邓某辛,后他离开了现场。
5、另案处理的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于2009年7月8日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2009年5月27日凌晨,郑某试打电话要他和郑某某到金石镇迎阳某一民房去,他和郑某某赶到那里看到郑某试等人在赌博。因为邓某辛欠了郑某试和李某的钱,上午9时许,他们陪同邓某辛一起去四处借钱,但没找到钱。李某把邓某辛带到银城宾馆后一出租房里,他们也跟着去了,因为邓某辛借不到钱,李某用鞋子打了邓某辛几下。当天晚上9时许,郑某某按照郑某试的安排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8日上午,陈某某来给他们送早餐后又离开了。他、郑某某、李某、夏某将邓某辛带出宾馆在县城找钱未果。当天晚上他们根据郑某试的安排,他和郑某某在京华宾馆602房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9日早上8时许,郑某试、陈某某、李某、夏某到京华宾馆602房,李某、夏某把邓某辛带出,下午1时左右郑某试得知邓某辛被李某等人带走去借钱,便带上他、郑某某一起再找到邓某辛。邓某辛在白公渡大桥附近一个店子里拿了1000元给郑某试,他们就离开了,后听说邓某辛在香江宾馆跳楼自杀。
6、另案处理的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5月29日下午,李某到他家喊他帮忙开车送他,他答应了。他陪同李某向别人借了一台车,由他开车,车上有李某、邓某辛等人到白公渡大桥附近陪邓某辛拿钱,他不清楚什么事情,他看到邓某辛给了1000元给后面赶来的郑某试等3人。后李某、邓某辛又到骨科医院。后来,他还陪同邓某辛到李某开的香江宾馆402房,在房里他认为邓某辛的脚踢脏了他的裤子,他打了邓某辛一耳光,踢了二脚。尔后,他就离开了。
7、另案处理的郑某试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5月26日晚上他与邓某辛等人在新宁县X镇迎阳某一民房内与他人赌博,他共借了2万元给邓某辛。邓某辛把所借的钱都输光了。2009年5月27日上午9时,他喊上郑某某、郑某某,李某和夏某一起陪同邓某辛去借钱,先后到啤酒广场,]之韵广场借钱,因为他妻子要生小孩了所以他不是时刻陪同邓某辛,但是他交代郑某某、郑某某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7日晚上,金龙宾馆X房间是他开的,他安排郑某某、郑某某他们在看守邓某辛。2009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他到金龙宾馆802房,并打电话给李某,称要带邓某辛外出找钱了。过了一会,李某和夏某、陈某某到了房间。他要郑某某、郑某某他们去陪同邓某辛找钱。2009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李某、夏某将邓某辛从宾馆带出找钱,后他、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赶到白公渡桥一摩托车修理店,邓某辛还了他1000元后他就走了。他看到过李某用拖鞋打了邓某辛背部。
8、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30日早上5时许,邓某辛打电话给他要借x元,他说一时找不到这么多钱,邓某辛就挂了电话。
9、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邓某辛打电话给他要借x元,还要他找邓某甲也借x元,要不然他受不了了,后来因为他和邓某甲都没有钱就没有管了。
10、证人林某壬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8日起,邓某辛给他打了几个电话要他想办法帮忙还钱,说因为打牌欠了x元的高利贷。2009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邓某辛再次打电话给他要他借x元,说他被人控制到已经受不了了。
1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她丈夫邓某辛较喜欢打牌。这次跳楼应该是打牌欠债被人逼债的。
1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7日6时许,邓某辛给她打电话要她借5000元,她没借。2009年5月29日她在白公渡桥附近看到邓某辛等人进了一个摩托车修理站。
13、证人邓某己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9日14时,他在新宁县白公渡桥附近看到邓某辛,邓某辛身边围了几个年轻人,那些年轻人对邓某辛拳打脚踢并要邓某辛还债。邓某辛给了他们2000元做开支。
14、证人唐某癸、徐某、许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09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有一男子从香江宾馆坠楼。
15、证人唐某某、阳某某、阳某某、阳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5月30日凌晨开始他们住在香江宾馆401房,未听见隔壁402房有异常声音。上午10时许,听见隔壁“啊”的叫了一声,后来听说有一男子从香江宾馆坠楼。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29日16时许,邓某辛同三名男子一起住进香江宾馆401房,他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1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邓某辛2008年12月13日向他借了x元,约定按照2分的息还账。2009年5月1日,邓某辛还了他3500元的利息,并成承诺3个月内还本。他在2009年5月X号上午8时许某邓某辛打了电话,约他一、两个小时候后在]山汽修厂见。
18、新公鉴字(2009)X号法医学鉴结论证明,邓某辛系高堕致头面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某、挫某、挫某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某,耻骨联合。钝性物作用至两膝关节伸侧软组织挫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在新宁县X镇X路X号香江宾馆内。中心案发现场位于X号房内,房坐西南朝东北。
20、领条证明,新宁县公安局为死者亲属追回经济损失8万元。该8万元由李某某、夏某、郑某试、郑某某各赔偿2万元。
21、被告人夏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夏某犯罪时已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
22、证人唐某春的证人证言证明,他系被告人夏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夏某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民警来家找过夏某,但是没有找到。
23、新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证明,新宁县公安局民警喻洋电、陈某上门找夏某没有找到。
24、刑事和解协议证明,非法拘禁共同作案人李某、夏某、郑某试、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唐某每人各支付x元,共计x元(包括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付的x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现赔偿款已全部到位,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各被告人,并书面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邓某辛,且至其死亡,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致人死亡。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某、郑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对邓某辛的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的时间长达某74小时,参与非法拘禁人数达某人,非法拘禁转移地点多次,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部分共同作案人对邓某辛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殴打行为。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系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对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本案中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某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构罪要件,应按照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通知不到夏某,上门找夏某且找过夏某的保证人,均没有找到夏某。夏某知悉此情况后也没有主动联系公安民警。被告人夏某在非法拘禁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不再归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夏某及另案处理的其他共同作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谭芳
审判员王某懿
人民陪审员江勤雄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