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