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汉族,1983年9月7出生,农民,新宁县X乡X村X组。
被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新宁县X乡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0年11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员陈莉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