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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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一初字第6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风路X号县公安局宿舍,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旭,广东省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电信局宿舍C栋四楼。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贤杰,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学习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小孩张某由原告张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双方共同财产座落在新宁县电信局房屋一套归被告蒋某所有,其它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共同债务欠蒋某玉人民币8万元,由原告张某在2011年9月30日以前还清(如未还清从2005年9月1日按月的利率2.5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它的共同债务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

五、被告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移新

审判员曾洪波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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