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风路X号县公安局宿舍,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旭,广东省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电信局宿舍C栋四楼。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贤杰,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学习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小孩张某由原告张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双方共同财产座落在新宁县电信局房屋一套归被告蒋某所有,其它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共同债务欠蒋某玉人民币8万元,由原告张某在2011年9月30日以前还清(如未还清从2005年9月1日按月的利率2.5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它的共同债务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
五、被告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移新
审判员曾洪波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