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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安诉沈伟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a,男,汉族。

被告沈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虞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a与被告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a、被告沈a及其委托代理人虞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a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卢b。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不断,被告亦不尊重原告父母,逢年过节亦不看望。被告蛮不讲理,给原告生活、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卢b由原告抚养。

被告沈a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自儿子出生后,被告身体一直不好,双方确因孩子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但原告从未站在被告的角度考虑问题。虽然原、被告现已分居,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还是照顾家庭和孩子的,希望能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卢b。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下半年,原告搬离双方共同的住所,正式与被告分居生活。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a要求与被告沈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卢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院指定的判决书领取之日(2010年4月12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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