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54岁。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49岁。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西部(张某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李某与湖南西部(张某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西部(张某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西部(张某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西部(张某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账户的存款x元。
审判员孙志鹏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黄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