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略)。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