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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诉被告郭某、张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郭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郭某、张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员熊温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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