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郭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郭某、张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员熊温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