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达某于2010年12月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莉娟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