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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又名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乙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乙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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