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某,男。
上诉人郑某不服襄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襄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襄州区民政局违法登记,对上诉人郑某造成了侵害。原审法院行政庭认为已经起诉过就不准再起诉是不正确的,我要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请求对原审不予受理裁定予以撤销,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于1997年2月28日领取(97)襄太结字第X号结婚证,自此时起他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第一次起诉要求撤销原襄阳县民政局颁发的97襄太结字是在2007年7月3日,当时即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襄阳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作出了(2007)襄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2008年11月24日郑某再次起诉,该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作出(2008)襄行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2010年元月,郑某向原襄阳区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2010年6月,郑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以郑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重复起诉为由,作出(2010)襄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驳回了郑某的起诉。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于2011年3月作出(2011)襄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驳回郑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1年5月,郑某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我院作出(2011)襄中行申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了郑某的再审申请。2011年7月,郑某再次向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襄阳县民政局颁发的97襄太结字第X号结婚证,襄州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郑某仍不服,再次向我院提起上诉。郑某再次以原襄阳县民政局违法办理结婚证为由,要求撤销原襄阳县民政局颁发的襄太结字第X号结婚证,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玉梅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杨某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