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彭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刘秦佑,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文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雷晓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文XX,被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秦佑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XX与被告彭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XX、彭XX由被告彭XX抚养,随被告生活;婚生小孩彭XX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另双方均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共同财产处理,位于嘉禾县X组宅基地一宗面积为100平方米,该使用权归被告彭XX所有;
四、共同债权的处理,由原告文XX给付被告彭XX人民币肆万元整(¥x元)。此款原告同意在2011年8月18日付清给被告。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轻收取100元,由原告文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晓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