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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申请执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侵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略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区南二环西段X号亚美伟博广场七层A、B、E。

负责人:赵某,现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周某申请执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侵权一案,本院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住宿费、摩托车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元,在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履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周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1年8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款x元交到本院指定的执行款账户。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周某自愿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利明

审判员周某兴

代理审判员胡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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