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邓某,(……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长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