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张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XX、张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胡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6月3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张XX一次性赔偿胡XX住院医药检查费3311.96元。赔偿住院期间护理费、误某、伙食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625元整。
二、胡XX的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修理费2413元由张XX负责赔偿。
三、张XX的湘x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自负。
四、此事故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彼此自愿放弃对方其它法律责任的追究,今后双方也不得因此事故发生任何矛盾纠纷,否则由挑起事端方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此协议经当事人及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