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儿宋某随被告杨某乙生活,抚养费予以放弃。
三、原告宋某对孩子享有不定期探望的权利。
四、被告杨某乙个人财产(嫁妆)及共同财产应分得的份额均归原告宋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赵旭一
代理审判员刘影风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