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X区海河大道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略)-4。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杨某乙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杨某乙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杨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马登峰
审判员桑林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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