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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粤德丰铸造厂与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村镇粤德丰铸造厂,住所:佛山市X村镇庄头江北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丹,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X村镇粤德丰铸造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上诉人仅赔偿被上诉人(略)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于2005年6月21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略)元,即视为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被上诉人确认自评残之日起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收取第一项所述款项后,不再就本案讼争的交通事故及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等向上诉人请求任何赔偿。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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