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城步县人,本县湘运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步湘运公司职工,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9月4日被执行人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漆某于2002年9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漆某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漆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支行(略)XXX或账号为(略)XXX上的存款直至本院通知解除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良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阳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