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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湖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运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

被告新湖滨(三门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义马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马公司)与被告新湖滨(三门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滨公司)拖欠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新湖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及被告新湖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的货物运送到内蒙古集宁目天饲料公司,运费为8960.7元。被告在货物交接清单上要求收货方“收货后请付运费”。当日,原告货车出发,到达集宁目天饲料公司后,该公司以货物质量有问题,扣留原告货车、拒绝支付运费,通知被告到集宁处理,被告不去,后在当地公安人员干预下,才将车辆放行。被告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是不支付运费的理由,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8960.7元。

被告庭审中辩称:签协议时,约定由接收方付款,与我们没有关系。协议不是我方所签,付款方式我们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⒃弧姹└┣硕肆湓樾迹ㄔ憾祝郊路鹾⒈狗竟遥揭诜灯顺湓竟凰遥揭悍鸶自郊湃棵料谥赡琶哪坏ü舼肆湓皇祝郊姆醯锘逦デ堑樾灰刹挚罘母康植环祝郊泶罕幔崃A摇揭泶Ρ薮宋┤智W酢锘晃咏褰デ缘鞠校顺嗽杖蠲槔埠唬ü|颗粒35.14吨,运费每吨255元,备注:收到货后请付运费。承运人签字李洪安,发货人玲玲。当日,原告司机在被告处装货后,即赶往目的地。货物送达时,接收方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拒付运费。接收方于2007年12月2蛉嬖龈叱站跏冢菽何眨绞坏ü|颗粒35.14吨,因前2车存在质量问题暂不付款,等厂家来人协商解决后付款,李森生。经原告多次交涉,内蒙古集宁作为接收方以货物质量问题不支付运费,被告以其早已在2007年6月停产,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原告是与他人签订的协议,被告没有加盖公章,也不清楚这件事情为由拒付。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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