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区。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xx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1,500元、利息人民币10,000元,共计351,5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5月至同年10月,每月底前支付原告50,000元,余款51,500元,被告应于2010年11月底前付清。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所有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34.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樱
书记员周云浩龚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