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现住上海市黄某区某楼。
委托代某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原告代某表叔。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法定代某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周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某人黄某,上海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龚燕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