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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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犯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陆某乙,男,1980年5月28日。

被告人陆某丙,男,1981年8月8日。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一平、代理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8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丙载着其女友叶某丁,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女式摩托车到十字街路段时,摔伤被送往柘荣县医院。被告人陆某乙获悉后认为陆某丙的摩托车是被其他车辆碰撞所致,便在赶往医院途中拨打110指挥中心电话报警,同时以警察未能及时查获肇事车辆为由,对110接线员进行指责、谩某。当被告人陆某乙赶到医院后,看到接警后前来调查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魏某某,立即以种种理由对魏某某进行指责、谩某、推打。被告人陆某丙包扎完伤口后也伙同陆某乙对魏某某进行谩某、推打,造成魏某某无法正常开展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取证,并致魏某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林某某、叶某丁、王某戊、叶某己、覃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交警大队出警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柘荣县医院证明、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丙酒后驾驶无牌女式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友叶某丁到柘荣县X路段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陆某丙、叶某丁均摔伤被送往柘荣县医院。被告人陆某乙获悉后,认为陆某丙的摩托车是被其他车辆碰撞所致,便在赶往医院途中拨打110指挥中心电话报警,同时以警察未能及时查获肇事车辆为由,对110接线员进行指责、谩某。当被告人陆某乙赶到医院后,看到接警后前来调查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魏某某,便对魏某某进行指责、谩某、推打。被告人陆某丙包扎完伤口后,伙同陆某乙对魏某某进行谩某、推打。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经柘荣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陆某丙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自己着警服在交警值班,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到县医院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自己立即赶到医院住院部一楼至二楼的转角处,看到一男一女从二楼下来,一边打电话一边说,自己打电话报警,你们会不会找得到,找不到说个屁。自己就问他,刚才交通事故是你打电话报警吗自己是交警大队的办案民警,事故是什么情况。陆某乙态度很凶地说,自己弟弟被车撞了,你们会不会找到那辆车。还没等自己开口,他就说,找不到,你们交警还处理个屁。并动手将自己推一下,自己觉得他酒喝醉了,就跟他说,有事慢慢说,不要动手,自己是来给你处理事故的。对方根本不理自己,大喊,推你又怎样,交警找不到车,你们是干什么吃的。并继续推自己到左侧楼梯口。这时又有一个男子从楼上冲下来到自己面前,抓住自己的肩膀和衣服说,自己被车撞了你知道吗,你交警算个屁。不断的推自己,自己手里的照相机摔到地上,自己想将照相机捡起,陆某乙冲过来把自己夹在中间,两兄弟不断推打自己,陆某乙用手打自己胸部一拳,自己的胸口、上身部位被推打受伤。后很多群众看不过去,将他们劝开。

2、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8日凌晨1时许,陆某丙打电话给自己说在十字街出车祸,自己赶到十字街,看到陆某丙和叶某丁都受伤了,自己就送他们两人到县医院住院部二楼处理伤口。陆某乙、叶某己等人也到了医院,陆某乙打电话报警,当柘荣县交警魏某某来调查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陆某乙在住院部二楼转角处跟魏某某说话时非常激动,一定要魏某某看探头将碰陆某丙的车查找到,陆某丙越说越激动,就冲上去推打魏某某,自己和叶某己及县医院保安去劝陆某乙,约持续了10分钟,陆某乙有推打魏某某二、三次。陆某乙、陆某丙冲过去推打魏某某,并持续了几分钟,后被我们劝开。魏某某当时到医院时,有穿警服。

3、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自己接到住院部内科值班护士谭双红的电话叫自己过去一下。自己在电话中听到争吵的声音,自己到住院部一楼上二楼楼梯转角处,看到陆某乙要往楼上冲,陆某乙旁边有五、六个朋友拦着他,自己问世康什么事,陆某乙说他弟弟陆某丙被车撞了,交警还在笑他,说完魏某某正好从二楼下来到转角处,陆某乙就冲上去推打魏某某,自己和陆某乙朋友就去拦世康。魏某某一直在解释说,自己为什么要笑你,自己是来解决问题的等话,陆某乙被我们拦住后,用拳头将一楼至二楼转角处墙上消防栓玻璃打碎。魏某某见陆某乙一直推打他,他就即到二楼内科走廊,陆某乙和他弟弟陆某丙都冲上去推打魏某某,约有打三、四次。魏某某的照相机被陆某乙兄弟推打的过程中摔到地上,魏某某捡照像机时,陆某乙、陆某丙再次推打魏某某,后被我们劝开。

4、证人叶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7日晚,自己和男朋友陆某丙及陆某乙等人在新乐府KTV唱歌喝了点酒。到了8日凌晨,自己和陆某丙先走,当摩托车骑到十字街调头准备往回开,环岛那边有一部轿车开过来,陆某丙可能为了避那部小车而撞上工行取款机外的石子堆,我们就摔倒在地,自己和陆某丙的脸部都划伤流血,后到县医院住院部三楼包扎。自己在包扎中听到陆某乙在二楼大声说话,语气很凶,自己包扎好后下楼看到一名穿警服的交警站在一楼楼梯口转弯处,陆某乙被几个朋友拦着,当时酒喝多了比较凶,便指着交警说,你为什么嘲笑自己,你们到底能不能查出撞自己弟弟的人,一次次要冲向交警,我们将他拦住,他要挣脱我们,不小心把消防栓玻璃打碎。之后110民警来了。

5、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自己在儿科值班室休息,听到楼上非常吵声音非常大,还听到玻璃打碎声。因为太吵睡不着起床,出来在一楼大厅看见有二个醉酒的人一直骂,并要冲去打一个民警,一直被他朋友拦住。事后听说那两人叫陆某丙、陆某乙。

6、证人叶某己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自己与陆某乙、赵某某等人因陆某丙骑摩托车摔倒,陆某丙、叶某丁都受伤,在县医院处理。自己、陆某乙、赵某某等人赶往县医院,自己看到医生已处理完陆某丙的伤口,交警魏某某身穿警服,来调查陆某丙车祸的事,不知怎么回事,陆某乙与魏某某吵起来,陆某乙去推打魏某某。在推打过程中,魏某某手上的相机摔到地上,自己、医院的保安、赵某某等人在阻拦,陆某乙就将住院部一楼至二楼走廊转角处墙上消防栓玻璃打碎。魏某某退到住院部二楼内科,陆某乙、陆某丙兄弟又推打魏某某,后两兄弟被我们劝到一楼。

7、证人覃xx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8日1时许,自己在县医院住院部二楼内科值班,这时,有个女子手捂着头,一名男子护她上外科,接着有几名男、女上楼,有一名男子在三楼转角处挂电话报警,对着电话那头说十字街有人撞车,并问在十字街有没有摄相头,一直重复问了很久。约过5、6分钟,自己看到一名警察从楼下上来,刚走到二楼,便有5、6个男、女围过来,他们对警察说话的语气很不客气,很大声,问交警十字街有没有摄像头,并说人被撞了,交警没用,抓不到人之类的话。有一个叫陆某乙的和他弟弟陆某丙边辱骂边用手推交警,交警被推到一楼转角处,保安和他们家属去劝阻,陆某乙被拉开,打不到交警。便很生气用拳头将转角的消防器材柜玻璃打碎。陆某乙、陆某丙被家属、保安拉开,陆某乙骂交警算个屁,交警没用的话。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的个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9、检查笔录证实:2011年1月8日1时58分,林某峰、陶某、林某勇等公安人员到柘荣县医院住院部检查,发现一楼至二楼转角处墙上消防栓玻璃被打碎。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陆某丙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叶某丁从柘荣县宾馆前往十字街,调头时摔倒,致两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六条之规定,陆某丙应本起负全部责任。

11、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及出警经过说明证实:民警魏某某从2011年1月7日上午8时至1月10日上午8时止,为大队事故现场处理当班民警。1月8日1时02分,接指挥中心转警,于1时07分到医院了解事故情况,属正常执行公务。

12、柘荣县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及柘荣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魏某某右胸部软组织挫伤,系轻微伤。

13、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在县医院推打交警魏某某的情况。陆某丙在十字街发生事故的现场,其摔伤的原因是摩托车转弯时冲到路边堆放的碎石子上,并不是被其它车辆撞了。陆某乙向110报案时,指责、谩某接线员。

14、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某丙于1999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于2011年1月8日晚被抓获的情况。

16、被告人陆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7日晚,自己和弟弟陆某丙及叶某己、赵某某等人在新乐府唱歌喝酒。到8日0时许,陆某丙和他女朋友先走了。自己和叶某己等人快到十字街时,接到陆某丙电话说,他刚才骑摩托车摔了,现在在医院。我们赶到医院,在医院三楼楼梯口遇到陆某丙,他和女朋友脸被摔伤,自己问世昌怎么回事,他说在十字街撞车,自己问他对方的车辆呢,他说开走了,没看见。一名交警也到医院,交警问了世昌一些情况,便说陆某丙怎么酒后驾车,自己听了很不高兴,认为自己弟弟被人撞了,交警怎么还说他。自己便上前推交警一下,问,自己弟弟被人撞了,你们怎么人都没抓到,交警叫自己不要推他,自己就问他,十字街有没有摄像头,你们去看了没有。自己当时很生气,推了那名交警三、四下,交警被自己推到一楼转角处,自己的朋友和保安过来将人拦住,自己在挣扎脱离劝阻自己的人,不小心挥手把转角处消防设备柜子玻璃打碎。自己被拉到二楼内科走道,自己酒喝多了,情绪比较激动,还想去找交警质问,这时110民警到了,自己就回家了。

17、被告人陆某丙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7日晚饭后,自己和女朋友叶某丁、哥哥陆某乙及其朋友十多人,在新乐府唱歌喝酒。到了零时30分,自己醉了,骑着女式摩托车载着叶某丁从新乐府往湄洋方向骑,到十字街时调头时,自己的摩托车就摔倒,自己和女朋友叶某丁脸部都受伤。陆某乙及朋友将我们送到医院,在住院部二楼处理伤口,这时交警大队的民警就来了,之后自己有与陆某乙推了那名交警几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乙、陆某丙在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致被害人魏某某轻微伤,应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但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陆某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被告人陆某乙,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陆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盛桥

审判员陆某容

人民陪审员周美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毛奶全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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