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东方办事处宁陈菜市场徐XX店内打工,多次盗窃白条鸡共60只,经物价鉴定价值1440余元。

2010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夜晚趁店主徐XX熟睡之机盗窃现金600余元、一部诺基亚6030型黑色直板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100元,同时又盗窃闫XX现金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XX、闫XX的陈述;物价鉴定、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