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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外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冠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冠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世锋,上海市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冠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科视数码频道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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