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第一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被告金某。
上诉人建湖第一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金某驳船挂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