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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建湖第一航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某、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金某驳船挂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第一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被告金某。

上诉人建湖第一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金某驳船挂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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