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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闫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印XX,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闫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钟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路X弄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1、不予支付被告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2、不予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元。被告起诉要求原告支付2007年3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x.16元,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x.5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84.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XX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

二、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闫x.6元;

三、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前为被告闫XX补缴2007年3月至4月的综合保险费352.4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7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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