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鑫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樊晓来工伤认定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在禹州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有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