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宁xx律师。
被告邓xx。
被告赵xx。
原告陈xx与被告邓xx、赵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福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x、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0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邓xx向原告借款7万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5月2日,被告赵xx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7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1、被告邓xx偿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元,2、被告赵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邓xx、赵x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邓xx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30天(自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被告赵xx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原告未按时将借款交付被告邓xx或邓xx未按时还款,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7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时将借款交付被告邓xx。后,原、被告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0年6月2日。但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款协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邓xx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告赵x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邓xx应偿还原告陈xx借款7万元,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陈xx借款x.00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00元,被告赵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邓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福领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