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申请复议人杨某乙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法执字第124-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文法执字第124-X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法执字第124-X号、(2011)文法执字第124-X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某乙提出复议的法律文书已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安法执复字第X号的复议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张致孝
审判员桑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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