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上诉人田某某、陈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下列协议:
一、田某某在该事故当中财产损害额为x元,减去其从保险公司理赔的x.78元,其实际损失额为x.66元,该事故陈某甲应对田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陈某甲赔偿田某某x.47元,该费用应于2010年3月10前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陈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受取300元,由陈某甲及田某某各承担150元。
三、上述协议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