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戊
田某戊的法定代理人高新玲
原审原告高新玲
以上五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洪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黄某庚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纳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审被告新沂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因其他人身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3日前给付原审原告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高新玲x元,如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到期不能给付,则原审原告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高新玲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x元;
二、如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到期不能给付,新沂市X路管理站在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审原告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高新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承担;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王松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