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新沂市高流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其他人身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戊

田某戊的法定代理人高新玲

原审原告高新玲

以上五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洪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黄某庚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纳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审被告新沂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因其他人身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3日前给付原审原告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高新玲x元,如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到期不能给付,则原审原告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高新玲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x元;

二、如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到期不能给付,新沂市X路管理站在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审原告田某丙、温某某、田某丁、田某戊、高新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新沂市X镇人民政府承担;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王松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蓓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