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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李XX与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XX的车辆以物抵债给李XX。李XX、李XX暂时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陶平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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