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XX的车辆以物抵债给李XX。李XX、李XX暂时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陶平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