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娥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