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上诉人河南豫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刘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