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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某借张某某x多元用于做生意,之后陆续偿还,至2007年12月3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还欠张某某x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

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庭审中王某某承认欠张某某款,故对张某某请求判令王某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月息1分5)。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于2007年借被上诉人x元钱,后于2008年元月12日左右将所借被上诉人欠款x元全部还清。当时在被上诉人家还钱时,要求被上诉人打收条,被上诉人说:“不用打收条,我把借条原件还给你,就算两清了”,上诉人说:“行”。后还清所欠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就将借条销毁了,没想到被上诉人竟拿复印件又将上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再一次返还借款,后经一审法院审理,上诉人承认曾经借款的事实,但是已经还清了,没想到一审法院竟判决上诉人再次返还借款。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张某某辩称:上诉人所述不属实。上诉人于2007年12月31日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找到了。当时一审法院开庭时,我把欠条原件带去了,法庭没有要,所以未提交。现在被上诉人将该原件提交法院,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二审向本院提交了王某某书写的欠条原件。经质证,王某某对其书写的该欠条无异议。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用于做生意,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欠条原件证明王某某尚欠张某某x元未还,王某某称其已经向张某某偿还该借款且已将张某某返还的欠条撕毁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成立,王某某应当承担该款的偿还义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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