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李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苏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