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X镇XXX苑1-3-X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军XXXX,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X弄X号,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A座X层。
法定代表人XX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郭X,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拜XX,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01年3月13日进入被告处担任调度员工作。双方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2008年12月18日被告单方面无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前支付原告王XX经济补偿金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6日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力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