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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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座XX室。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新村XX号XX室。

被告孙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村XX队。

被告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队。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XX、被告孙XX、被告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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