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座XX室。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新村XX号XX室。
被告孙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村XX队。
被告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队。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XX、被告孙XX、被告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