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镇,主要经营地上海市××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a,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a,北京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a,北京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B视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注册地××省××市××路,联系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a,董事长。
被告C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a,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a,男,C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B视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C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货,而两被告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98,114.64元未付清。故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298,114.64元。
被告B视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欠款金额有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视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C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结欠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以196,756.31元计。该款由被告B视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C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前共同支付给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5.86元;财产保全费2,010.57元,由被告B视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C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于2010年1月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琼
书记员汤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