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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徐某某隐瞒已从上海市闸北区X街道离职的真相,谎称可为徐某得其工作单位的二手车,徐某某信以为真。同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先后以支付定金、提车等名义,在本市浦东新区、杨浦区等地骗得徐某某人民币共计11万元。其间,被告人陈某出具“举行车辆拍卖、交接”的通知、“出入证”等搪塞徐某某。

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朋友帮助陈某退出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被告人陈某出具的“通知”、“出入证”、“收据存根”、“借条”等,证人李绚华的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陈某予以惩处。因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故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吴晓童

代理审判员罗霄

书记员孙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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