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某某,住所地(略)。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某诉人某某、被某诉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罗某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罗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志红
审判员王某虹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詹毅
附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