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女,现年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被告向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向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某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除。
审判长陈天文
审判员李建林
人民陪审员黄启清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