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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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天文
审判员李建林
人民陪审员黄启清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