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洲市x号。
被告李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相识恋爱,2004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因此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双方失睦。2010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XX与被告李X共同生活,原告李XX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承担孩子教育费、生活费的二分之一,至孩子18周岁止(给付方式:2010年6月至12月的生活费原告于2010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2011年起原告分别于每年的6月、12月集中给付半年的生活费);
三、原告有权随时探望女儿;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28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