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40-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潇湘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乙。
被执行人杨某丙。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陈某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申请执行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乙、杨某丙、周某、陈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201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1)永中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黄溪河一、二级电站及其他所有财产,冻结了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电收入。2011年9月15日,本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已查封的电站进行评估,现正在评估中。2011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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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伍绍儒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