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原告周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